欒川縣環境保護局
環境行政執法人員《亮證執法制度》
為加強對環境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,規范環境執法行為,保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,根據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《行政執法證》是指證明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,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件。
第二條 申領《行政執法證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本單位正式在職職工;
(二)經過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;
(三)熟悉和掌握與履行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相關的法律、法規和規章及專業知識;
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,必須由兩人以上實施執法行為并主動出示《行政執法證》。
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規定的職責權限和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。
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調離原執法部門的,收回其《行政執法證》并送交發證機關注銷。
《行政執法證》遺失,應當聲明作廢,由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。
第五條 持證人執行職務時不出示《行政執法證》,涂改、轉借證件,越權使用證件以及利用證件濫用職權、謀取私利
的,予以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;情節嚴重的,取消執法資格,收繳執法證件。
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